停车收费所得资金可以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新建停车场、改善道路条件等。这些基础设施的改善又能进一步提升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路边停车泊位收费是现代城市治理的必然选择,它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了实现更公平的资源分配和更高效的城市运行。 对个人而言,收费减少了泊位被长期占用的现象,让临时停车需求更容易得到满足;对城市而言,收费政策有助于优化交通流量,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反哺公共交通建设,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
三
路边停车
该不该缴费?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因路边停车收费引发的案例,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在湘西州龙山县,某城投公司取得城区部分路侧停车收费管理权限,王某在2023年初至2024年期间,频繁在城区路侧停车位停车却不缴费,累计拖欠停车费2466元。公司多次催缴,王某却以自己不知道该停车位为收费路段停车位为由拒绝缴费,认为公司侵犯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收费公司已通过多种方式尽到停车收费告知义务,王某与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已事实上成立,应按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遂判决王某支付停车费用。这一案例表明,在路边停车收费管理中,只要运营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车主就有义务缴纳停车费。
而在成都,小明在2020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间,近千次在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停车均未交费,后交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据交通公司提交的车辆欠费明细等证据,以及小明自认收到停车票据明知需缴费却故意拒绝缴费构成恶意违约等情况,判决小明败诉,需支付停车费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该案例再次强调了在有明确依据和告知的情况下,车主停车缴费的法律责任。
停车不缴费,法院这样判!
2024年4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强制执行拖欠停车费4020元,同时车主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8月,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停车欠费案件,判决欠费车主支付所欠费用;
2025年4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停车欠费案件,判决车主如数支付停车费且承担诉讼费用;
2025年5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停车欠费案件,判决车主停车费、利息以及诉讼费。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城市道路停车经营服务单位获得了路边车位的有偿使用权,有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在醒目位置设定公示牌,明示告知停车管理事项,可视为要约, 车主车辆驶入相应停车泊位内停放,可视为承诺,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车主应该在停放完成后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停车费用。
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路内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的一部分,对占用公共资源而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是国内外城市的普遍做法。机动车所有者占用公共资源停放车辆,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公共资源,广大市民有公平享受公共资源的权利,实行停车收费,符合“谁占用,谁缴费”的原则。实行收费管理可以提高车位周转率,可以有效杜绝长期恶意占用停车位的现象。
法官提醒:
城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是通过经济杠杆来规范城市道路,从而让公共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的一种举措,车主在收费泊位停车后应自觉缴纳费用,否则,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可能要依法承担更多费用,尤其是生效判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车主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限制高消费,以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
来源:安陆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王霜怡
审核:骆骥
终审:盛婷 吴焱
出品:安陆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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