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是 指网络游戏空间中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QQ三国游戏账号(1277******)卖给了沈某,交易后沈某多次为该账号购买游戏装备。同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通过QQ账号申诉的方式盗取了上述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卖出部分装备得款人民币60,725元。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沈某人民币2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说法
不仅现实社会中盗窃财物会构成犯罪,在网络世界中盗窃虚拟财产也同样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虚拟世界不是法外之地,在虚拟世界中的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触犯法律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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